仙桃无形资产评估机构、作价出资入股、专业办理

仙桃,郭河2023-06-26 13:29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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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名称:集慧资产评估(北京)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: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(全国总部) 微信号:zcpg968 联系人:李先生 在选择知识产权出资时,还应注意我国法律对于以知识产权向特定性质的企业出资时,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,否则出资无效。这些特别的法律规定主要为外商投资企业法律,根据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规定,作为外国合营之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 ①能生产出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; ②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、质量,提高生产效率的; ③能显著节约原材料、燃料、动力的。 知识产权出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、出资的权属问题 实践中,有人提出,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应包括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和使用权出资。我们认为,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是没有疑问的,但是根据《公司法》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规定和立法精神,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不允许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标的物,理由主要如下: 首先,《公司法》第28条规定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,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”。根据该条规定,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,应当是以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出资,且出资后应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过户手续。 股东人以著作权对公司的出资,本质上是以其著作权作为对价来换取其在公司的股权。因此,其出资的财产权利必须转移给公司,该著作权的利用方式亦是转移权利型的。可见,以知识产权出资至于转移的是“专有权”还是“使用权”,《公司法》第28条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。公司法要求的著作权出资是专有权的出资而不是使用权的出资,使用权的出资是无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,因此按照新公司法28条的规定,该权利在用于出资后应当依法办理转让。 此外,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》第29条规定“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,应提交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,包括专利证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”,《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》中也有类似规定。可见,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所要求的知识产权的出资,亦是专有权而非使用权的出资。 无形资产产权归属问题的解决思路 职务发明是比较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。一般的解决思路是,如果是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,就要设法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属于职务发明;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,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。 如果涉及职务发明,只能依会计差错以减资方式进行,减资公告后,注销无形资产(按照目前会计准则职务发明不是确认价值的),为弥补减资后对公司的影响,通常会采用等值货币再行增资至原来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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